(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元旦与葛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元旦,葛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陆元旦。委托代理人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万东。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陆元旦与被告葛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