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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903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3日。委托代理人唐毅,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仲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