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米漳与庄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米漳,庄锦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米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锦嘉,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米漳与被告庄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米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米漳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米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米漳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