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米漳与庄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米漳,庄锦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米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锦嘉,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米漳与被告庄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米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米漳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米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米漳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