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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广东合和五金有限公司与陈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759-1号原告广东某某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