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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官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6号罪犯上官洲,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以上官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月14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1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至2015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上官洲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上官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7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上官洲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洲予以减去余刑,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