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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XXX诉妥X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X,妥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83号原告马XXX,女,回族,现年28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马家堡镇台子村。被告妥XXX,男,回族,现年29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马家堡镇马家村4。原告马XXX诉被告妥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妥XXX,现年四岁,婚后感情一般,自从生女儿时发现我有肝炎病,引起被告不满,将我打骂,不给治病还将我赶回娘家,后经他人说和,又将我叫回。2012年农历六月,因我给孩子喂饭时慢了些,被告动手打了我,并叫来了我父亲,让娘家人将我带回娘家。后来被告央烦他人叫了一次,因我在娘家期间看病花了10000多元,要求被告承担5000元,被告没同意,故未调解成。现我的意见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孩子生育等情况属实,婚后通过打工挣钱修建了砖木结构的瓦房五间。2012年7月因给孩子喂饭我们发生口角,并推搡了原告,原告在家睡了三天,我叫了她的娘家人,娘家人将原告叫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我的意见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给原告送彩礼19000元。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妥XXX,现年5岁,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了砖木结构瓦房五间,原告的陪嫁财产有:双缸洗衣机一台、立柜一件、炕柜一件、一二三木制沙发带茶几一套,压面机一台、“豪爵”牌摩托车一辆。2012年7月原、被告因喂孩子吃饭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调查笔录、马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诸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珍惜婚姻生活,双方分居近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孩子的抚养应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应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XXX与被告妥XXX离婚;二、女孩妥XXX由被告抚养;三、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部分以及原告的陪嫁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富成审判员  张永忠审判员  王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