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泽诉姜吉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姜吉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洼县大洼镇繁荣社区。被执行人姜吉伍,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本院在执行(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360号王泽与姜吉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吉伍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