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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泽诉姜吉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姜吉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洼县大洼镇繁荣社区。被执行人姜吉伍,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本院在执行(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360号王泽与姜吉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吉伍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