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敬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3号移送单位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潘敬永,农民。被执行人潘敬永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敬永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