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寿群与安康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群,安康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王寿群,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恒口镇。被告安康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策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群与被告安康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寿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寿群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免收。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