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吉和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吉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梁吉和。申请人梁吉和要求宣告甘玉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吉和述称,申请人梁吉和与被申请人甘玉欢是夫妻关系,2003年中秋节后,甘玉欢从申请人梁吉和与她及儿子的临时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七一村白马岭8社走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十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甘玉欢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甘玉欢,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广西玉林市南江街道七一村白马岭8社,于2003年9月11日(农历八月十五)后从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甘玉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甘玉欢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梁吉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玉林市公安局城站派出所证明、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七一村民委员会、城北街道彭村民委员会、城北街道彭村第九农经社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甘玉欢自2003年9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无消息。申请人梁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甘玉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苏东良代理审判员 黄 双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