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