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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