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世泓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惠弟。女,汉族,无职业,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戚文腾,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XX号。法定代表人:郭启勇,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勇身份证号,男,汉族,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泓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泓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泓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