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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戴卫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江,戴卫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王春江。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卫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江与被告戴卫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王春江负担。审 判 长  王锦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