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陈静与卫俊、丛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卫俊,丛珊,叶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6号原告:陈静,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锐,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卫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丛珊,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叶松,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陈静与被告卫俊、丛珊、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卫俊、丛珊、叶松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静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陈静提供的担保财产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