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有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有民,崔得义,田春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晋有民,男。被执行人崔得义,男。被执行人田春贤,女。系被告崔得义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将在2012年8月1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位于运城市禹香苑×层东的房产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92724元。2014年9月12日山西誉方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392724元举行拍卖会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晋有民以393000元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香苑×层东的房产拍卖价39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晋有民抵偿借款,运城市禹香苑×层东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晋有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晋有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