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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20。被告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X。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