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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曹有宝与黄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有宝,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曹有宝,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黄祥,男,汉族,无职业。担保人:裴凤兰,女,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案外人裴凤兰以自有房屋自愿为黄祥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裴凤兰名下的位于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