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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燕平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462号罪犯王燕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衢常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燕平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王燕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05月24日以(2013)浙衢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币法院(2011)衢江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燕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