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葡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谭XX与冯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冯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77号原告谭XX。被告冯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冯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应收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