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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谭XX与冯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冯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77号原告谭XX。被告冯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冯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应收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