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与天津市实佳钙塑箱厂、天津市帝华钙塑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96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被告天津市实佳钙塑箱厂,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黄堡路*号。被告天津市帝华钙塑箱厂,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黄堡路*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实佳钙塑箱厂、天津市帝华钙塑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