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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辩护人贾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贾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罗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六甫水脚街1号街坊士多店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额中抽取1%-10%以非法获利。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地址接受梁向理、陈某等28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投注单据34张及赌资4121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作出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贾喆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2、本案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在犯罪中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次要的,情节轻、危害性小。3、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罗某文化水平低,没有稳定工作,家庭贫困,赌博的目的只是为了抽水钱。请求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罗某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自2014年10月开始,在广州市荔湾区六甫水脚街1号街坊士多店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额中抽取1%-10%以非法获利。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地址接受梁向理、陈某等28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投注单据34张及赌资412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冲口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201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罗某立案侦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冲口派出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聚众赌博的经过,抓获被告人罗某的事实。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的案发现场照片、赃款赃物照片,投注收据34张,现金存款赁条、收据2张,证明被告人罗某收受他人投资“六合彩”的凭据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赃款情况。证人梁向理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辨认被告人罗某的照片笔录,证实其2014年12月9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六甫水脚街1号街坊士多店投注“六合彩”并被民警查获的经过,其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天的事实。经辨认,被告人罗某就是收受其投注“六合彩”的男子。证人陈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辨认被告人罗某的照片笔录,证实其2014年12月9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六甫水脚街1号街坊士多店投注“六合彩”并被民警查获的经过,其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天的事实。经辨认,被告人罗某就是收受其投注“六合彩”的男子。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10月开始,在广州市荔湾区六甫水脚街1号街坊士多店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额中抽取1%-10%以非法获利。同年12月9日21时许其在收受28人投注“六合彩”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户籍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赌资4121元,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卫东人民陪审员  梁裕荣人民陪审员  梁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素燕王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