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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北山街越秀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305,04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长仁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滕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庆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