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与王甲水、黄春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王甲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8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薛晓彤,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甲水,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黄春慧,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水、黄春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前达成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王甲水、黄春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甲水、黄春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