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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贵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4号罪犯陈贵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了(2005)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以(2005)晋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9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贵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3.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包装车间小哨岗位,能够认真负责,做到严格清点出入车间的人数及原辅材料数量,并做好记录,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梅的刑期从200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贵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梅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