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某、陈某甲等赌博罪,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赌博罪,2012年9月2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娟、代理检察员储穗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等人于2012年9月26、27日在陈某乙家、28日晚在熊某家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自己参与,26、27日每人每天获利2000余元,28日晚赌博时被潜山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收缴抽头渔利2.8万元、赌资5万元。2012年5月下旬至6月12日间,被告人许某伙同付某、叶某甲、郝某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方式赌博,许某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抽头渔利及赌资均被公安机关收缴。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聚众赌博,实施赌博犯罪;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详情如下:赌博罪2012年9月26、27日,许某、陈某甲、朱某甲伙同凌有胜(已处)在潜山县梅城镇古塔村青年组5号陈某乙家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自己参与,每人每天获利2000余元,28日晚在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新胜组熊某家赌博时,被潜山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收缴抽头渔利2.8万元、赌资5万元及赌博工具抽头箱一个、麻将筒子40粒、骰子2粒。开设赌场罪2012年5月下旬至6月12日间,在潜山县梅城镇居民马某家和东方大酒店后面一户人家,被告人许某伙同付某、叶某甲、郝某(均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组织他人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个人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抽头渔利及赌资均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赌博工具抽头箱一个、麻将筒子40粒、骰子2粒,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潜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移交清单、扣押清单、罚没款(抽头渔利及现场查获赌资)缴款书、户籍信息,证人储某、熊某、葛某、张某、黄某甲、黄某乙、金某、戴某、王某、聂某甲、聂某乙、涂某、范某、桂某、仰某、吴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付某、周某、蒋某、郝某、叶某乙、朱某乙、李某丙、陈某乙、马某的证言,同案犯凌有胜的供述,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朱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住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三、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四、赌博工具抽头箱一个、麻将筒子40粒、骰子2粒予以没收。(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丁向东代理 审 判员 李 润人民 陪 审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