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47号原告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菊,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徐家河工业区。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振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1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65元,由原告河北金宇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208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杨泽民审 判 员 程浩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