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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明知与何江村村委会、何存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何明知。被告:何江村村委会,住所地:枣强县张秀屯乡何江村。法人代表人:何存钦,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何存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知与被告何江村村委会、何存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明知承担。审判员马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