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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文卓诉刘晶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卓,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卓,男,汉族,住本市西安区太安街。法定代理人黎玉华,女,汉族,住本市西安区太安街,系申请执行人刘文卓母亲。被执行人刘晶,男,汉族,住本市龙山区站前街。申请执行人刘文卓与被执行人刘晶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晶工作单位梅河口机务段下达协助执行,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晶工资800元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