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文卓诉刘晶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卓,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卓,男,汉族,住本市西安区太安街。法定代理人黎玉华,女,汉族,住本市西安区太安街,系申请执行人刘文卓母亲。被执行人刘晶,男,汉族,住本市龙山区站前街。申请执行人刘文卓与被执行人刘晶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晶工作单位梅河口机务段下达协助执行,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晶工资800元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