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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云与林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林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739号原告:叶云。被告:林岩兵。原告叶云为与被告林岩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林岩兵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岩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林岩兵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岩兵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云人借款人民币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林岩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