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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9号。法定代表人柴东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晶,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浩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场地租金29,167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广告牌损毁损失156,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基础修复费用48,300元;4、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270元,鉴定费6,000元;5、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705.74元(从2015年1月3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18日止);6、承担案件受理费6,137元,执行费3,62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207.7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