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晓辉与何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辉,何冬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谢晓辉。委托代理人。被告何冬泉。原告谢晓辉与被告何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从2008年起,被告何冬泉陆续向原告谢晓辉借款。2011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如未还清,利息从2009年1月起支付,但未约定利率。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晓辉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何冬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院。审 判 长 郑建设人民陪审员 毛水兰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丽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