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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秀红与杨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红,杨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余秀红,女,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炜,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德超,男,生于1989年3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红与被告杨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秀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秀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秀红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