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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行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运发工商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刘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执字第16-1号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政,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运发,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运发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永工商案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永冷行执字第16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运发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运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具体执行的标的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