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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2015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E01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至高新大道与白玉池大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碰撞到同向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皖Q3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等;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书、无为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E01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无为县高新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高新大道与白玉池大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碰撞到同向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皖Q3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有驾驶资格的事实。3.无为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4.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事实。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其丈夫在2015年1月2日20时许无为县高新大道与白玉池大道交叉口处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时亡的事实。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皖E014**号重型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当晚,其驾车准备到白玉池大道旁边的工地上去,当行至白玉池大道交叉路口转弯处时,突然听到响声并且感觉车辆碾压到东西,其不放心就下车看看,发现车辆右侧中部护栏位置卡着一辆摩托车,边上躺着一个人,随立即拨打了“120”、“110”的事实。7.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的事实。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9.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本起事故系因被告人驾驶的皖E014**号重型车采取制动措施向右转弯滑行时,卡压、拖带触地的被害人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碰撞部位痕迹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近亲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晓玲审判员  赵佳喜审判员  施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