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王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张杰。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武昌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王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