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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武穴市象山建材厂与被申请人程杰诉前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执保字第00125号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武穴市象山建材厂与被申请人程杰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冻结的被申请人程杰持有的在赤壁市金家山矿业有限公司24%的股权停止办理转让、过户、重新设定权利负担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附:(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