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吕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2号罪犯吕浪,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9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6)云高法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006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吕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吕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原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