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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芝茂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芝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芝茂。上诉人李芝茂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芝茂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李芝茂请求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判决南部县住建局承担行政侵权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李芝茂于2014年12月7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南部县住建局及其下属单位东坝村管所相关领导人,于国家法律规定而不顾,与地方恶势力相勾结,严重失职和渎职,欺诈百姓,贪污腐败等。请求南部县人民法院判令南部县住建局和东坝村管所规范行政行为,清退2011年12月16日超收的房屋配套费11,600元,承担原告诉讼费用28,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1年12月16日南部县住建局收费至2014年12月7日李芝茂起诉,期间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两年的规定,南部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李芝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