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远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吉,高伟,陈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李现吉,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高伟,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陈远亮,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牛 伟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