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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班XXX、班XXX诉班XX、班XX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XX,班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44号被执行人班XX,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张砦南街**号附*号。被执行人班XXXX,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号。班XXX、班XXX诉班XX、班XX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班XX、班XXXX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三庭于2015年5月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班XX名下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班XXXX名下银行存款6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