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亚与刘新华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3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九里小学教师,住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刘新华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新华银行存款105047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