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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鄂州市华容区林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泸州金麦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华容区林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泸州金麦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0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林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被执行人泸州金麦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昌容。鄂州市华容区林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泸州金麦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州金麦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8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