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院、于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院,于福玲,郭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邵先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院。被执行人:于福玲。被执行人:郭洪波。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院、于福玲、郭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