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群娣与被执行人梁耀柏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群娣,梁耀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邓群娣,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耀柏,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群娣与被执行人梁耀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6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群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梁耀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群娣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堂辉审判员 黄植忠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