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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文集与魏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集,魏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董文集。被告魏巨国(又名魏居国)。原告董文集与被告魏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9日,被告魏巨国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打条据属实,当时也约定还款时适当支付利息,无还款期限。后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现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被告魏巨国向原告董文集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董文集现金10000元。借款人:魏居国”。双方对利息无具体约定。2011年正月,被告魏巨国向原告清偿5000元,下剩部分至今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集与被告魏巨国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下,原告催告时被告应向原告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董文集要求被告魏巨国归还借款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已归还的部分,应从借款总额中扣减。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巨国归还原告董文集借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巨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忠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