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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中奎与被执行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中奎,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尚中奎,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海山路16号海运大厦2F北侧东面,组织机构代码61202599-7。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思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