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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优君与王亚国、严成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优君,王亚国,严成国,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芳,严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394-2号申请执行人蒋优君,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亚国,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严成国,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严成国,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5409044713。被执行人胡美芳,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严绍波,住奉化市。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亚国应当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严成国、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美芳、严绍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诉讼费52099元、执行费51925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丹桂路188弄4××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亚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丹桂路188弄4××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009106550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