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志与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黄志,男,195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克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甘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童维,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与被告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宁博安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黄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