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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中云与四川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中云,四川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许中云,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许中云依据本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8621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