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云赞与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44号原告沈云赞与被告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云赞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小琴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49幢10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房产设有抵押,本案暂不易处置,现被执行人陈小琴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云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陈小琴尚欠申请执行人沈云赞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220.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